《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活动,保证授奖质量,省科技厅对2022年6月公布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冀科成市规〔2022〕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冀科成市规〔2024〕1号)。
二、修订内容
(一)明确特等奖授奖条件
分别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授奖条件进行了细化,特等奖每年总共不超过3项,奖金数额为每项50万元。
(二)强化提名者责任
一是明确提名者要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环节承担相应责任,在提名时对候选者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提名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是根据提名者履职尽责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三是细化了《奖励办法》中其他不得被提名或者不得授予省科学技术奖的十一种情形。
(三)优化评审流程
明确了特等奖评审程序。优化了企业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程序。
(四)规范异议处理程序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异议处理程序,针对异议受理、处理、反馈等环节内容作出规定。
(五)强化监督机制
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技奖励提名、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异议结果进行审定,向奖励委员会报告。
(六)规定报奖间隔年限
上一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不能作为本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提名项目完成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第一完成人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再次提名须间隔一年。
三、《细则》框架
修订后的《细则》共七章六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授予对象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规定了授奖条件及授奖等级。
第三章提名和受理,压实提名者责任,依据其履职尽责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明确了不得被提名或者不得授予省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情形。
第四章评审,对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评审流程进行了规范。
第五章公示及异议处理,对公示公告、异议受理条件、异议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授奖,明确了各奖种的授奖人数、授奖单位数及奖金金额。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细则解释权及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