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平规〔2024〕1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管理部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高起点、高标准推进河北省实验室建设,培育支撑引领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落实,有序推动河北省实验室建设发展。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21日
河北省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引
为高起点、高标准推进河北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培育打造综合型、突破型、引领型一体化的战略性产业科技创新平台,提升我省重点发展产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定位与任务
省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我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科技力量,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目标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打造区域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重要策源地。
(二)组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重大前沿技术、重大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攻关,率先实现突破,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
(三)推动新技术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变,打造标志性创新应用场景,加快催生一批新产业,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四)汇聚和培养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和卓越工程师,构建一流产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五)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开展高水平科技合作、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活动。
(六)组织研究重大科技战略、研判科技发展态势、分析产业创新趋势,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为政府、园区、企业等提供智库支撑。
二、建设布局与职责分工
省实验室面向我省产业规模和科研基础在全国具有比较优势的重点主导产业布局,由省科技厅主导、地方政府主建,依托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到2025年布局3~5家。
省科技厅负责省实验室的统筹协调,做好申报受理、论证评审、运行指导、评估监督等工作,协调落实支持政策。
主建市政府负责省实验室的培育申报,制定支持政策,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条件保障、政策配套、社会资本引入等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依托单位负责省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建立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做好高水平人才引育、科研条件建设、科研经费支持等工作,组织承接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推动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
三、建设要求
申请建设省实验室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产业规模。省实验室面向的产业领域全省产业规模达到千亿元以上,主建市产业规模位居全省第一或具有一流创新资源,具有科技领军企业和丰富的创新应用场景。
(二)创新主体。依托单位在该领域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承担过国家重点科研任务,拥有行业领域核心创新资源与科研条件,牵头整合省内外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等创新资源。
(三)创新团队。组建由国家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研究生等组成的稳定科研团队和管理团队,能够支撑保障省实验室科技研发和建设运行。
(四)研究方向。聚焦国家战略和我省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主攻方向,预期科研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明显研发优势,能够显著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关键技术与产品可填补国内空白和实现进口替代。
(五)管理机制。省实验室原则上实行法人实体化运行,构建适应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管理体制,建立符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规律的运行机制,形成各方共同出题、出资、出力、受益的众筹创新模式。
四、建设程序
(一)编制方案。主建市政府组织开展省实验室建设必要性与可行性调研,依托单位在调研的基础上编制省实验室建设方案。建设方案一般以3年为建设运行周期,应明确目标定位、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考核指标等内容。
(二)提出申请。主建市政府在出台省实验室专项支持政策、做好理事会和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前提下,组织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必要性论证,通过论证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省科技厅提出建设申请。
(三)组织论证。省科技厅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原则,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等对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论证。
(四)批复建设。对通过论证的省实验室,省科技厅批复同意主建市政府启动省实验室筹建工作,可以“***实验室(筹)”名义开展工作,筹建期一般为1~3年。省实验室原则上以“特定名称+实验室”方式命名,特定名称一般为地名、山川、人名等。
(五)组织验收。筹建期满后,由主建市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工作报告。省科技厅根据省实验室组建方案和任务目标,对照阶段性建设目标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进入运行期,挂牌“***实验室”。验收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五、运行管理
(一)管理体制。省实验室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立学术委员会。理事长由主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两院院士担任,并由理事会聘任。理事会主要负责审议省实验室章程、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要点等重大事项。实验室主任统筹实验室人、财、物等资源,按章程负责省实验室全面工作。学术委员会对省实验室的科研目标、研究方向、技术路线、重大学术交流合作、重大科技项目遴选等进行审议或提供咨询指导。
(二)运行机制。省实验室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灵活管理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全聘、双聘、临聘等多元化人员管理模式,通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集聚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团队。以构建关键产品全生命周期检测试验能力为目标,大力推进与省内外科研单位共建共享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以财政支持项目为牵引,依托联合攻关组织,协同开展有组织的全链条科研活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机制,逐步实现自我造血。
(三)支持措施。省科技厅、主建市政府、依托单位等对省实验室予以如下支持:
1.省科技厅对省实验室予以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建立由省实验室提出和承担省级重大科研任务机制,通过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等方式支持其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研项目。鼓励省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对其自主立项的200万元以上科研项目,择优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序列。
2.主建市政府制定省实验室专项支持政策,在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经费、配套政策等方面保障省实验室建设运行。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企业积极参与省实验室建设运营,协助整合产业链上下游、创新链不同功能定位的创新主体构建联合攻关组织。允许省实验室开展先行先试政策试点,探索适合我省行业产业创新发展特点的政策保障体系。
3.依托单位支持省实验室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实行与科研人员科研能力和贡献相称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分配制度,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和专业技术人才,组建全职全时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和管理团队。在重大科研项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研办公场地和经费等方面全方位保障省实验室建设发展。
六、考核评估
(一)评估指标。聚焦创新投入、创新管理、创新产出、产业支撑等方面,构建省实验室考核评估指标体系,重点考核高端人才引育、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标志性成果产出、运营管理等内容,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
(二)实施动态管理。 建立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实验室每年年底前将经理事会审定的年度运行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省科技厅。
(三)开展长效评估。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以3年为周期对省实验室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整改后评估未通过的不再列入省实验室序列。
七、其他
本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